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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至策与古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古蔺县公路养护二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至策,古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古蔺县公路养护二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付至策,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付浩,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商业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3631-X。法定代表人龙厚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鑫,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蔺县公路养护二段法定代表人陈静,段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至策与被告古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被告古蔺县公路养护二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至策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至策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至策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