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唐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颖与李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李俊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唐民初字第32号原告陈颖。被告李俊红(李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