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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叶玉壮与林顺鈜、黄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壮,林顺鈜,黄初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叶玉壮,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林顺鈜,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被告黄初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壮与被告林顺鈜、黄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玉壮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玉壮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翠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