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5号原告:王晓燕,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代码685221681。法定代表人:叶盛。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燕诉称:本人在2011年4月在互联网了解成人教育的相关学校,同月,本人就到了网站所写的报名地点了解情况,我所选的学校是广东商学院即现改名为广东财经大学,以下简称财大,报名地点:广州环市东路工程技术学院二楼。报名经过:由报名点的李某乙老师接手报名情况。他说他们是财大的成人报名地,现在有专本连读的项,大专是他们与北京地质大学合作的网络在线教育,可以不用考试,只需交学费花三年的时间即可拿证,而本科则要自学,并考试,学期二年半,按正常情况是在一六年完成的学业,而我们现在退出社会人员提升自我的政策,三年出证,网络教育与本科同读,学业完成则给双证。本人于2011年5月交完学费,从2011年-2014年三年期完成了本科学业的90%,准备申请毕业时,才发现我的大专证出不来,发现的情况经过:财大的自考办老师与我们说要提供大专的毕业证方可申请写毕业论文,而我的反应是,这个不是应该财大你们能给到我们的么,这时联系当时交学费的李某乙,才知道,他是广州朝博文化传播公司的员工,并非是财大的老师,他声称是他老板叶盛没有把钱给到相应的网络学院,因此给不了毕业证,而财大则是把责任都给了朝博文化,他们彼此推诿,我当时报名是不知道这个朝博文化公司存在的,财大说我承诺我们是他们的本科受理学生,但大专他们不给负责。如今我是把学费交给了被告,我要求他们退还我三年所交的学费及三年的经济,时间等损失,财大有责任和义务监管合作伙伴的招生简介,及有义务查清学生的真实学历信息,而被告则利用财大的名气骗取钱财,既不退款也不发证,请法院依法判决。现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年学费25980元;2、支付三年期间所产生的考试请假误工费、考试所产生的交通费及时间造成的一切损失,要求赔偿25400元。被告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商品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教育信息咨询(出国留学咨询除外)等。2009年,原告从被告处获取《广东商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专业招生简章》,该简章载明:主考院校(独立办班)、高升本3年、专升本2年。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层次待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的学位。考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专科毕业证书,主考院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报名条件:凡高中、中专、职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均可以报读3年制高升本班。大专毕业或在读大专生均可以报读2年制专升本班。2011年4月19日原告前往广东商学院自考环市东教学点,交纳了商务管理(专升本)第一学年学费4000元、专业选修课两门1000元、教材资料费、学籍管理费等1730元。2012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工商管理(专科)学杂费15000元(每年5000元)。2012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商务管理(专升本)第二学年学费4000元和学籍管理费25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考试所产生的交通费及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5400元,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庭审期间,原告称其初中就读于广东省平远县石镇中学,毕业后就读于深圳市职业技术学校,但未获得中专毕业证书。2014年1月2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叶盛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承诺在2014年2月20日前将李某乙,广东商学院成教学院环市东自考教学点实际经营人寻找出来,解决教学点专科学员学籍、毕业问题,对于没有学籍的学员实施退费,若本人叶盛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将上报广东商学院成教学院,并接受广东商学院成教学院处理结果,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举办的广东商学院自考环市东教学点处报读专本连读课程,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关的费用,被告也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上述费用,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提供的招生简章以及开具给原告的收款凭证反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明确记载原告报读的是商务管理(专升本)的课程;其次,原告报读的是专升本,原告应具备高中或中专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由此可见,被告是知悉原告到被告报读的是商务管理(专升本)的课程,是为了深造获取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的。尽管原告能否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须视原告是否能取得合格分数及成绩,而该情况并非被告所能控制,但是原告的学历程度仅为初中,其根本不可能通过报读被告提供的专升本课程直接取得大学学历,被告在原告报名就读时,其曾就此重要事项告知原告。由此可见,从双方签订教育服务合同之初,原告想通过在被告处深造培训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合同目的根本就无法实现,故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退还2598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请假误工费、考试所产生的交通费及时间造成的一切损失方面。由于原告并未就该诉请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朝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晓燕退还学费25980元;二、驳回原告王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施琪李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