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江、王金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谢江,王金霞,黄润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杰,男,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谢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王金霞,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黄润芝,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江、王金霞、黄润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谢江、王金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