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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巨与陈成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70号申请人刘巨,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陈成群,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巨与被执行人陈成群餐饮服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成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卢次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