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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邹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邹应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9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应国。被执行人邹应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邹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和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