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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 FAVOR ENTERPRISES LIMITED)与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 SHIPPING GROUP LIMITED)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钜好企业有限公司,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68-1号原告: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FAVORENTERPRISESLIMITED)。被告: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SHIPPINGGROUPLIMITED)。本院在审理原告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FAVORENTERPRISESLIMITED)与被告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SHIPPINGGROUPLIMITED)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FAVORENTERPRISESLIMITED)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SHIPPINGGROUPLIMITED)的银行存款5万美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或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FAVORENTERPRISES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钜好企业有限公司(MEGAFAVORENTERPRISESLIMITED)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SHIPPINGGROUPLIMITED)银行存款共计5万美元,或查封被告德运船务集团有限公司(TOPSHEENSHIPPINGGROUPLIMITED)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旭东审 判 员  刘小娜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子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