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林宏校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林宏校,王金花,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希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三农金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三农金融部贷后管理员。被执行人林宏校,男,1980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8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曾和杰,男,198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洪连,女,198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林宏新,男,198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凤平,女,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宏校、王金花、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林宏校、王金花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83元及利息21056.59元(此利息计至2015年01月30日止,继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对被执行人林宏校、王金花以上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被执行人林宏校、王金花、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负担。但被执行林宏校、王金花、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国土、房产、工商、车辆等部门,被执行人林宏校、王金花、曾和杰、陈洪连、林宏新、陈凤平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湛徐法执字第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运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