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芬,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芬。被执行人:王建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建芬与被执行人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光名下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王建芬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