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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本院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韦爱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覃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