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29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本院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韦爱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覃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