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准许离婚。二、婚生男孩张冬麒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个人衣物归个人。原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