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与个旧市汽车出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高凌,个旧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地址:个旧市中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建中,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强,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凌,1982年7月14日生,男,汉族,住个旧市。被告个旧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个旧市建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告个旧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高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晓审 判 员 谢红梅人民陪审员 冯 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