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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文琼与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刘文琼,女,汉族。被告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松山寺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浚。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琼诉被告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4元,经本院依法审批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