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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李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双辽发电厂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艳涛,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双辽市。张建国与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民二初字2号民事调解书,由李艳涛给付张建国欠款460万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艳涛达成部分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按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了财产交接,余款被执行人暂时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