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根与徐为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根,徐为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根。委托代理人:姚自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为真。上诉人陈根因与被上诉人徐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为1076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