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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2475-3。法定代表人何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