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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红为与被告叶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邓城镇邓西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01101625。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0809003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瑞红负担。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上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