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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超与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699号原告谭超,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A栋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超与被告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超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超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