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平与陈国平、厉云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平,厉云飞,李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剑锋。委托代理人:邵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平。委托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云飞。被告:李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平、厉云飞、李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东阳市活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