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金香与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香,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0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香,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兑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金香与被执行人青岛南天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98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9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委会替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9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