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2幢。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被告:胡先超,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