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广振与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丁广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南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存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玲,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广振。上诉人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广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上诉人山东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