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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农民。199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申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村永富路126号嘉善遍地木业厂门口南侧处,采用铁锥砸车玻璃窗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F×××××的咖啡色大众途锐SUV副驾驶座上窃得咖啡色仿LV手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5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00元。2、2015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嘉善县惠民街道钱塘路18号浙江爱仕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门口西南侧处,采用铁锥砸车玻璃窗的方式,从被害人钟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A×××××的红色荣威550轿车副驾驶座上窃得黑色联想Y40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60元。3、2015年3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至嘉善县罗星街道善西路270号嘉善志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门口西侧路边,采用铁锥砸车玻璃窗的方式,从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F×××××的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副驾驶座上窃得黑色女式手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及驾驶证等物,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4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60元。4、2015年4月8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里泽大桥中通物流公司西北侧停车场处,采用铁锥砸车玻璃窗的方式,从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F×××××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座上窃得淡蓝色男士公文包1只,内有仿LV票夹1只,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50元。5、2015年4月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沈项路28号嘉善永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门口西侧路边,采用铁锥砸车玻璃窗的方式,从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F×××××的银色宝马X3SUV副驾驶座上窃得COACH男式棕色皮包1只,价值人民币153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钟某、夏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铁锥,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以破坏财物方式进行盗窃,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000元由扣押机关处理,作案工具铁锥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周某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