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彦雄、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彦雄,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彦雄,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庞彦雄、刘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庞彦雄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原合同月利率10.8‰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刘艳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庞彦雄、刘艳丽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申请执行费3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庞彦雄、刘艳丽积极主动的偿还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共计7088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