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号原告:崔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波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