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号原告:崔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波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