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特物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五洲支行与赵雅兰、赵顺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特物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五洲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号。负责人罗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自力,该行职员。被申请人赵雅兰,女,汉族,1987年6月9日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新华社区居委会徐岗路**号*栋。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7********。被申请人赵顺警,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赵雅兰父亲。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2********。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五洲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五洲支行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五洲支行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