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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韩阿金、王某等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王金根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阿金,王某,宋乙,宋甲,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王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117号原告韩阿金。原告王某。原告韩阿金、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宋乙,基本信息同上。原告宋乙。原告宋甲。法定代理人宋乙。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尧坤。被告王金根。原告韩阿金、宋乙、王某、宋甲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局)、被告王金根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未将原告宋乙列入安置对象,且未考虑原告韩阿金离婚因素,强行拆除原告户的房屋后,原告韩阿金只能借住女儿家中。故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严重违法,现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查: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虹府房征(2014)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房屋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户居住的本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2014年8月13日,被告房屋管理局与被告王金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给予王金根户房屋征收补偿款871,331.95元及其他奖励、补贴,并认定该户居住困难人员为王金根、陆某、汤某、徐某、韩阿金、王某某、王某、宋甲,增加了货币补偿款888,668.05元,该户购买房屋4套。协议签订后,四原告及案外人王某A因与被告王金根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分配其应得份额。2015年2月10日,本院以(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38号作出判决,确定了该户人员的补偿份额。四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四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决撤销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四原告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通过诉讼已进行了分配。而诉讼分配补偿款及房屋,其前提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无异议,本院在确定协议效力后,已作出了判决。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现四原告再行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鉴于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阿金、宋乙、王某、宋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韩阿金、宋乙、王某、宋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海红审 判 员  吴宪刚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