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岳彩坤与郑明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坤,郑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686号原告:岳彩坤,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肖丽莉,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男,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彩坤诉被告郑明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岳彩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彩坤承担。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