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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超与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超,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蒋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坤,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红旗,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超因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祥,被上诉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王丽坤、张玉川,被上诉人郭红旗的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