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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纪昌秀申请执行黄邦平、夷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72-1号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昌秀,黄邦平,夷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纪昌秀,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邦平,男,1966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夷玉琼,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纪昌秀与黄邦平、夷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纪昌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邦平、夷玉琼自愿将盐源县裕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折抵给申请人纪昌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邦平在盐源县裕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作价300,0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纪昌秀。二、被执行人黄邦平折抵给申请人纪昌秀的盐源县裕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及该部分股权相对应的债权和所产生的股息或红利的所有权,从2015年6月1日起转移给申请人纪昌秀。三、申请执行人纪昌秀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巫 岷审判员  吴正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 宇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