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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彦邱,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022857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魏彦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的小轿车,沿重庆市巴南区南涪路,从木洞镇往南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涪路长冲隧道内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渝GXXX**二轮摩托车接触,造成摩托车上的乘车人黄某某、罗某乙对向行驶的向宇驾驶的渝BXXX**中型客车碾压,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罗某丙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120”报警电话。2015年1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较大钝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5年1月2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34383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信息;调解协议、收款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向某、向某某、严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