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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银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崔华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润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纳拖欠的管理费、电费及空调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钰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