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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身份住址广东省连平县,现住东莞市横沥镇。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身份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现住东莞市横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优人民陪审员  黄建辉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