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身份住址广东省连平县,现住东莞市横沥镇。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身份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现住东莞市横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优人民陪审员 黄建辉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