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莫水木与叶洪忠、诸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水木,叶洪忠,诸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759号原告:莫水木。被告:叶洪忠。被告:诸丽娟。原告莫水木诉被告叶洪忠、诸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水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洪忠、诸丽娟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水木诉称:被告叶洪忠曾于2010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每年支付本金10%的利息,若当年利息未支付,则应付利息部分计入下一年本金中。在上一笔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被告叶洪忠于2013年5月13日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诺每年支付本金的10%作为利息,若当年利息未支付,则当年的应付利息计入下一年的本金当中。截止2015年2月13日,以上两笔借款原告从未支付过任何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诉讼费。被告叶洪忠、诸丽娟未作答辩。原告莫水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2、转账凭证1份,证明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的事实。证据3、结婚申请书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洪忠、诸丽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8月3日,原告打款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告叶洪忠。2013年5月13日,原告打款人民币150000元给被告叶洪忠。2014年4月2日,被告叶洪忠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100000元、150000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表明原告与被告叶洪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叶洪忠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叶洪忠与被告诸丽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诸丽娟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叶洪忠、诸丽娟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洪忠、诸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水木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叶洪忠、诸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