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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现住绥中县工人街。被告徐某,男,现住兴城市东辛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