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现住绥中县工人街。被告徐某,男,现住兴城市东辛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