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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莹莹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莹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莹莹,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毅、闫霞,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莹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薛桂芳、代理检察员仲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莹莹及其辩护人王毅、闫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石莹莹到昌图镇家和美商城南侧一楼门市盛世数码手机店内看iphone6手机,在询价过程中与该店服务员胡某(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石莹莹与胡某及店内另两名��务员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石莹莹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出比划,并扎在胡某左胸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后石莹莹逃离现场。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莹莹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物证尖刀、提取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口证明、DNA鉴定书、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指认笔录、证人张志远等人证言、被告人石莹莹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石莹莹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莹莹辩解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虽然系被告人石莹莹造成的,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被告人不能判断到的,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直接造成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石莹莹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石莹莹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石莹莹到昌图镇家和美商城南侧一楼门市盛世数码手机店内看iphone6手机,在询价过程中与该店服务员胡某(被害人,女,殁年21岁)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石莹莹在被手机店其他服务员拉开后,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出比划。石莹莹见胡某继续上前欲对其实施殴打,顺势用折叠刀扎在胡某左胸部一刀,致胡某当场死亡,后石莹莹逃离现场。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莹莹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胡某系生前遭受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单面刃锐器一次性刺击,致心脏破裂、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志远(手机店员工,报案人)证实,2014年10月25日15时左右,店里来了一个女顾客要买苹果6手机,我和孙晴就给她介绍手机的功能、配置和付款方式,说到付款方式的时候胡某就问这个顾客今天能买不,要是能买的话胡某就找管付款的人。这个顾客听后有点生气,骂了胡某一句,胡某就拿了一个笔记本仍了过去,然后她俩就厮打到一起。我和孙晴、尚阳就上去拉架,这个顾客踹了我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等我起来时我就看到胡某已经躺在地上,手还抓着那个顾客的衣服,那个顾客手上全是血。我对那个顾客说求求你松手吧,她就松手跑了,我立刻打的120和110。这时进屋一个老太太,说自己是诊所的,她给胡某做了人工呼吸,又摸摸胡某的手,说人���经不行了。2.证人孙晴(手机店员工,现场目击者)证实,2014年10月25日15时左右,我和胡某、尚阳等人在店里卖货,店里来了一个女的要买手机。她问了一些业务的事,还让我们列出单子出来。后来胡某就过来问这个女的今天能买手机不,这个女的就说来买手机的能不买么,然后她就去一旁打电话,嘴里还一直在骂,胡某就过去劝她别骂了,可她还是骂。胡某生气了就随手把一个本子仍地上了,胡某就跟这个女的打了起来,谁先动的手我不知道。我们几个人过去拉架,那女的还打了我脑袋一下,之后我就躲开了。我回头发现胡某躺在地上,地上全是血。后来张志远就过去跟那个女的说人都这样了就别打了,那个女的看到以后就害怕了,从店里跑出去。她刚跑出店门口就又回到我们店内取东西,然后又跑出去,我追出去几步,发现她已经跑远了。3.证人尚阳(手机店员工,现场目击者)证实,2014年10月25日15时左右,我和店员胡某、孙晴、张志远在上班,当时就来了一个能有30岁左右的女的要买手机,是胡某、张志远、孙晴接待的,之后我就听见她们几个和那个女人说分期付款、手机配置的事情。后来那个女的就开始骂我们,我看不对劲就过去了,我跟那个女的解释分期付款的事,胡某就生气了,随手把一个笔记本摔地上了,之后那个女的就动手打胡某,胡某就跟她厮打起来,我当时就过去拉架,孙晴和张志远也过去拉架了。那个女的用脚把张志远踹倒了,还打了孙晴脑袋一拳,之后我就过去扶张志远。我回头一看发现那女的从袖子里拿了一把黑色的匕首,我就跑到我们商店里屋去了。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报完警了,我出去发现胡某趴在地上,血流了一地。我看见胡某翻白眼了,然后我就给老板打电话,扎人那个女的就跑了。4.证人石岩(被告人父亲)证实,2014年10月25日17时左右,我家亲戚李子凤给我打电话说石莹莹把人扎伤了,让我去一趟。我从大兴往昌图赶,走到半路李子凤又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死了。大约17时30分我到了昌图并在昌图武装部门口见到李子凤和石莹莹。石莹莹说她从大兴到昌图取邮包,取完就到大厅步行街转转,顺便来到一家手机店。她和店里的服务员讲价过程中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打的过程中她拿出刀吓唬对方,对方扑过来正好把一个女孩扎到了。李子凤和石莹莹问我咋办,我说那就自首吧,她俩说也是这个意思。石莹莹自己主动给110打电话,并到河北派出所投案自首,我也到刑警大队说明情况。5.证人李子凤(被告人石莹莹亲属)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清华家园售楼处刚出来,石莹莹给我打电话说她用刀给人扎了。我问她在哪发生的事情,把人扎啥样,她说扎进去能有两扁指深,我说那应该没事。石莹莹说她在新创呢,我就打车去家和美步行街了。在车上我给石莹莹父亲打了电话,说石莹莹在昌图把人扎了,让他赶紧过来。到了步行街我才知道是在苹果手机店发生的事,当时门前就围了很多人,120急救车已经在那了,我看见手机店里地上躺着一个女的,旁边有两堆血,120的工作人员抬着空担架上车。我想人应该是死了,要不然120不可能不抬人。我立刻给石莹莹父亲打电话说人应该是死了,得让石莹莹自首,我又给石莹莹打电话说人死了,让她自首。当时石莹莹说不想进监狱,我说这不是想不想的事情,现在出人命了,必须去自首。我告诉她在河北派出所门口等她,后来我一想她自首以后她父母就见不到她了,我就给石莹莹打电话让她到武装部那里。不一会儿,���莹莹开车一台帝豪轿车来了,我就上了她的车。我问她今天来昌图干啥来了,怎么还带着刀。她说在网上买双鞋,来昌图取快递,拆快递费劲才带着刀来的。取完快递想去步行街再买件衣服,刚好新开了一家苹果手机店,就进去问手机,在和服务员唠价钱时发生口角打起来了。对方四个女的打她一个人,她才把刀掏出来想吓唬吓唬她们,其中一个女的上来打她一下子就撞刀上了。不一会儿石莹莹父亲、母亲都来了,我们一起陪石莹莹到河北派出所投案。6.证人董宇(被告人石莹莹亲属)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下午4点多,石莹莹用李子凤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用刀把人扎了,让我帮着维持维持,还说她现在在武装部附近,我说我一会儿就过去。挂完电话,我直接开车到武装部去了。我到武装部时在场的有石莹莹、石莹莹的父亲、李子凤,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我问发生什么事了,她们说石莹莹在手机店里因为买手机的事情和手机店的服务员吵起来,有三、四个人打石莹莹,她就把取快递时用的刀拿了出来,说是要吓唬一下那些店员,在打斗过程中把一个店员扎了。我们几个研究让石莹莹去投案,过了一段时间石莹莹的母亲来了,我们就陪着石莹莹到河北派出所投案了。7.证人王国华(被告人石莹莹母亲)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下午,我在家里卖煤,我丈夫石岩接了李子凤的电话后就要走,我问他干啥去,他说石莹莹在昌图打架了,说完他就走了,我就继续卖煤。卖煤过程中,我听到别人说石莹莹用刀把人扎了,我就着急了。我给白涛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昌图呢,还说石莹莹给人扎死了。我去后院修理部找的高金秋,高金秋开车拉我到的昌图。路上我给白涛打电话问他去哪里,他说到县武装部。我下车��到石莹莹在那站着,我过去抱着石莹莹哭,之后我就晕过去了,发生什么事情都不知道了。8.证人赵明月(被告人石莹莹朋友)证实,2014年10月25日我在售楼处上班,外面发传单的人说步行街那里杀人了,我就好奇过去看了,看到盛世数码手机店屋里地上躺着个人,已经被蒙上了,然后我就回售楼处了。刚进屋,石莹莹拿李子凤的手机给我打电话,问我她在我这里买的楼能不能更名,想更成石苗苗的名。我问她为什么更名,她刚开始不说,在我再三追问下她说拿刀给人扎了,我说那个人都死了,石莹莹说她只扎一刀,不可能死。我问她因为什么,她说四个服务员一起上来打她,具体事也没说。我问她在哪里,她说再武装部,准备去投案,我就去武装部了。到武装部以后我见到石莹莹、李子凤、石莹莹父亲都在,石莹莹母亲没到呢。不一会儿石莹莹母亲到了,刚下车就晕倒了,我就去照顾石莹莹母亲了。石莹莹去河北派出所投案。9.物证及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5日19时05分,昌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昌图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二讯问室提取被告人石莹莹作案时所穿黄色马甲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并在黄色马甲右侧衣服兜内提取被告人石莹莹作案所用折叠刀一把。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昌图县昌图镇“家和美”商城南侧一楼门市,中心现场在“盛世数码”手机店内。“家和美”商城东邻站前大街,南邻步行街、商业门市、新创小区,西邻影院大街,北邻水泥路、枫奕都市家园小区。“盛世数码”手机商店位于“家和美”商城南侧一楼门市的中东部,东邻“新素”服装店,东侧楼头是工商银行,西邻“贵人鸟体育”南邻步行街、“兴隆内衣”。现场勘查所见:��盛世数码”手机店内呈“7”型,北侧有卫生间、走廊、办公室,南侧是营业区,店门是双开玻璃门在营业区南侧。营业区南侧的东西两侧各放有三张商品展台,中部及西北部各有一张商品展台,东北部是收银台。营业区北侧的东西两侧有货架。在营业区内中部商品展台的南侧地面上有一具尸体,尸体盖着毛毯。移走毛毯后所见,尸体头东北、脚西南呈仰卧位,衣着完整,头部距东墙2米、距南侧店门7.6米。尸体边南侧地面上有50厘米×30厘米的血迹,室内南侧地面上有滴落血迹。营业区西南侧的三张商品展台的中间展台上有一个长方形黑色手机后盖,长13.7厘米,宽6.9厘米,有“mi”标示。11.DNA鉴定书证实,标记“胡某尸体南侧地面血迹”、“石莹莹黄色马甲兜内提取尖刀上血迹”均检出人血,与胡某尸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1.23×1027。标记“盛世数码手机店内南侧地面血迹”、“石莹莹黄色马甲右外侧衣兜处血迹”、“石莹莹蓝色牛仔裤左侧裤腿上血迹”均检出人血,与石莹莹指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12×1027。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系生前遭受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单面刃锐器一次性刺击,致心脏破裂、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石莹莹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准确指认出“盛世数码”手机店内系其持刀扎死被害人胡某的地点。14.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过程,与被告人石莹莹供述、证人张志远等人证言相一致。1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破案情况,被告人石莹莹系主动投案。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莹莹、被害人胡某的自然情况。17.被告人石莹莹供述,2014年10月25日下午我去家和美溜达,看见一家卖手机的商店就进屋了。我看见柜台上摆着iphone6手机,标价是首付1288元,可以贷款买。我问这部手机多少钱,这时过来一个岁数较大的女的说首付1600多块钱,我说这标价不是1288元吗,怎么说1600多呢,这个岁数大的女的就告诉我手机涨价了。我又问手机原来多少钱,涨了多少钱。这时过来一个瘦的女的,说这部手机原来5388元,现在涨了100块钱。我说全款才涨100块钱,怎么贷款首付就涨400多元钱呢,那个岁数大的女的说是厂家定的价格。我让她帮我算一下贷款买和全款买差多少钱,那个瘦的女的就让我自己算,我说我怎么算啊。这时被我扎的女的就过来了,问我到底想不想买。我说我想买,倒是帮我算一下全款和贷款差多少钱啊,被我扎的那个女的说得去银行问,还问我到底买不买,要是���就去给我问,不买就不给问。这时那个瘦的女的说让我自己算,我就拿出手机自己算。我正在算时被我扎的女的在旁边就一直叨咕说我,我就骂了她一句,被我扎的女的就扔出来一个东西打我身上了,我就和她厮打在一起,另外三个服务员都上来了。被我扎的女的踹了我肚子好几脚,我从右侧裤子兜里把水果刀掏出来打开和她们比划让她们都松开,这时被我扎的女的上来用脚踹我,我就拿到比划,被我扎的女的一下撞我刀上了,之后就倒地上了,其他三个女的就都松手了。我把刀折好揣我黄色马甲右侧兜里,把我摔在地上的手机捡起来就往出走,刚走出门口我想起来我脖子上戴的项链被拽断了,我就又回屋里从地上把项链捡起来了,我从这个手机店出来就走到大天马停车场,开车走了。我左手中指上的伤是在和对方厮打过程中被自己的刀划的,我右眼的伤是被对��打的。扎人的刀是我四、五个月前在北山夜市买的,因为今天我来昌图顺丰快递公司取快递,带刀为了取快递时能把快递用刀打开。我扎完人后开车走了,给我姑姑李子凤打电话说我跟人打架拿刀给人扎了,我姑问我扎咋样,我说不知道,我姑说扎人了得去自首,我就同意了。我和我姑定在武装部对面见面,我就开车到武装部对面。我们在那里等了10分钟左右,我父亲他们就到了,我就在他们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莹莹因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莹莹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石莹莹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石莹莹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莹莹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被害人作为手机店店员,在面对顾客询价时未能冷静对待,对引发案件具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莹莹系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莹莹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莹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5���10月24日止。)二、没收被告人石莹莹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 宇代理审判员 刘 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博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