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董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25号罪犯董海军,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巴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审法院已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董海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内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2日、2013年7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9月5日止。2015年6月3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董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董海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海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审法院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海军在服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