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丁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4-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34。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59。申请执行人:梁某丙,男,汉族,住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33。被执行人:梁某丁,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571。关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梁某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某丁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号的房产。根据生效判决书的内容,现因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需对该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丁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号房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