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黄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黄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王国华,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利,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孝辉,汉族。委托代理人XX,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黄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孝辉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黄孝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