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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黄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黄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王国华,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利,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孝辉,汉族。委托代理人XX,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黄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孝辉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黄孝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