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颖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李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李淑权。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淑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淑权所有车牌号为鲁QXXX**重型自卸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淑权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重型自卸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