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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姜中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黑0603民初1248号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佩芳,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红岩,该公司员工。被告:姜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任利民明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