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俞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