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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俞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