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立海与被执行人安玉环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海,男,汉族,司机,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安玉环,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玉环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周立海办理房屋产籍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安玉环协助申请执行人周立海办理完有关房屋产籍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周立海亦同意结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金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