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玉强与重庆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重庆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98号原告刘玉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强与被告重庆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