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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彭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51号罪犯彭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以(2010)广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盗窃比亚迪之车价款31589元,予以追退,发还给失主,非法所得赃款8000元予以追缴,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从201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刑执字第2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6月8日刑满。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积标准考核分148分,月均7.37分。该犯未缴纳罚金,追退未执行、非法所得赃款未追缴。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