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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国市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748号原告:宁国市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67421012-7.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被告:吴长海,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宁国市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长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胜 杰代理审判员 谈���军人民陪审员 沈 宣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