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传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三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随县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