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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盛驰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盛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盛驰,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上诉人陈盛驰不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立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997年2月4日的仲裁调解书未涉及后续假肢费等的赔偿,陈盛驰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盛驰因在建筑工地受伤,已申请靖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仲裁,由该仲裁委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并于1997年2月4日作出(调)字第0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肆万陆千元,包括安装假肢及假肢安装费用。”第三条规定:“乙方付清甲方一次性赔偿金后,今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金额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任何要求。”陈盛驰就其受伤的损害赔偿又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盛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忠阳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杨玉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