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胡某。被告万某。法定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景婧,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肖 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